社會組織管理
江蘇省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08 | 信息來源: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23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江蘇省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培育、扶持和管理,推進其規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1)、《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江蘇省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促進條例》,以及江蘇省委組織部關于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的最新規定精神,結合工作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名稱后綴可使用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第三條 江蘇省域內的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蘇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由省社科聯學會部具體履行業務指導與管理職責。

第四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管理的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一手抓扶持引導,一手抓規范管理,引導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以服務全省中心工作為宗旨,以學術研究和決策咨詢服務為主業,強化政治擔當和社會責任,確保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沿著正確方向健康發展,為繁榮發展江蘇哲學社會科學、全面落實四個走在前”“四個新重大任務、譜寫 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第二章  導向管理

第五條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學術導向和價值取向。切實加強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學習研究和宣傳闡釋,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大力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夯實主流意識形態話語權。

第六條 強化正確價值引領,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根本標準,檢驗責任態度、衡量職業精神、匡正研究取向,讓研究成果真正服務于民。

第七條 服務科學決策,履行社會責任。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緊扣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聚焦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深入開展學術研究與決策咨詢服務,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更好地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學術。

第八條 堅持嚴格管理,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認真執行《江蘇省社科類社會組織意識形態引導與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工作報告制度、研判制度、培訓制度和應急機制,切實落實意識形態管理責任制,推動管理責任到人到位。

 

第三章  設立、變更、注銷和年檢

第九條 向省社科聯申請成立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內,從事以下研究、交流等業務: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分類標準規定學科;江蘇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江蘇地域歷史文化;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名人名著;

(二)有與其業務范圍相匹配的舉辦者、研究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

(三)在名稱、業務范圍、章程、組織機構、注冊資金、辦公場所、黨的建設等方面符合要求;

)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設立民辦社科研究機構需提交可行性報告、章程草案、人員和機構設置情況、研究成果、辦公場所證明、捐資承諾書、成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的承諾書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前置審批:省社科聯學會部對申請設立材料進行審核,和省民政廳達成初步一致意見后,對舉辦者進行實地考察,初審合格后根據業務范圍征求省委宣傳部意見,獲準后提交省社科聯黨組審批并出具批文。舉辦者持省社科聯批文到省民政廳申請成立登記,其間不得開展籌建工作以外的活動。完成登記后,將省民政廳出具的所有登記文件復印件交省社科聯備案,并在六個月內舉辦成立揭牌儀式暨學術活動。

第十二條 變更登記前置審批:

(一)變更登記事項包括:名稱變更,業務范圍變更,人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理事、監事)變更,住所變更,開辦資金變更,以及章程修訂;

(二)省社科聯對民辦社科研究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前置審批意見;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持省社科聯同意文件前往省民政廳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將變更登記完成件復印件交省社科聯備案。

第十三條 注銷登記前置審批:

(一)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1.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2.因分立、合并需要終止的;

3.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4.因其他原因變更,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5.依法被行政撤銷登記的;

6.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二)申辦注銷登記須在省社科聯指導下,確定清算人,成立清算組;清算工作完成后,向省社科聯提交由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申請書和清算組織出具的清算工作報告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資產清算報告。特殊情況,可根據《關于簡化僵尸型社會組織注銷登記有關程序的通知》(蘇社管〔202127號)辦理相關手續。

(三)省社科聯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半個月內出具審查意見。注銷登記手續完成后,被注銷機構應當將省民政廳準予注銷的文件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表》交省社科聯備案。 

第十四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每年須按時參加省民政廳開展的年度檢查,按要求報送年度檢查材料,由社科聯初審同意后到省民政廳辦理年檢手續

 

 內部治理

 十五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應當依法依章程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決策機構(理事會)、行政事務機構(內設機構)和監督機構(監事會或監事設置,形成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規范運行制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嚴格實行民主集中制。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內設機構須按有關規定規范使用,不得使用“中心”“聯盟”“所”等名稱命名。

十六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理事為3人至25人,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4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有近親屬關系的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十七 理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2次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并簽名方為有效,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并簽名方為有效。

十八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行政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年齡不超過70周歲;理事長原則上由主要舉辦者或出資方擔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負責人的任免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十九 在職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兼任職務(包括負責人、行政副職、法定代表人、名譽職務、理事、監事會主席、監事長、監事等);退休黨政領導干部一般不得在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兼任職務,確屬工作需要兼職的,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兼任職務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 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工作,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建議,并向相關單位反映情況。

第二十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健全內控機制,賬戶獨立、財務獨立,規范使用票據,資產管理和財務活動接受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其資產與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及分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換屆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及專項審計。         

第五章 業務管理

二十二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主要從事以下業務:(一)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

(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推介與轉化;

(三)決策咨詢、評估與社情民意調查;

(四)哲學社會科學知識普及;

(五)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內的對外交往;

(六)政府轉移的相關職能與事項;

(七)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其他公益性活動。

二十三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業務所得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公益事業及必要的行政管理費用開支,不得分紅。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終止時,其剩余財產需按照章程規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向舉辦者、出資人分配。

二十四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重大事項除涉及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外,其他事項一經確定,應當書面請示省社科聯獲批后方可實施,并在完成后報送相關材料。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及加強意識形態建設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2.發展規劃制訂、重大經營決策、重要人事調整等;

3.涉外交流與合作、接受境外捐贈資助;

4.以新聞發布會方式向社會發布各類研究成果;

5.開展重大宣傳、公益慈善等活動;

6.創辦發行刊物,開設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

7.其他需要請示和報告的事項。

二十五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下列事項應當報省社科聯備案:

1.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相關規章;

3.舉辦學術活動;

4.內部機構設立;

5.印章啟用和廢止;

6.財務收支情況和財務審計報告;

7.其他相關工作材料。

二十六 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民政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以及其他便于公眾查詢的平臺公開本機構章程、負責人、財務狀況、接受境內外捐贈、開展交流與合作、參與境外活動等情況,并確保公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六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二十 按照應建盡建原則,根據黨員實際情況,建立黨支部、聯合黨支部或功能型黨支部,實現黨組織和工作全覆蓋。

第二十 黨支部、聯合黨支部的設置按黨章規定進行,其領導成員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管理層人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第二十 黨支部、聯合黨支部實行屬地管理,即隸屬于其辦公場所所在街道黨委;功能型黨支部由民辦社科研究機構提出申請,經省社科聯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成立。

第三十條 民辦社科研究機構黨組織的重點任務是:引導和監督本機構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本機構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對本機構的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 省社科聯將為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創設工作平臺載體,暢通成果報送渠道,建立成果共享和反饋機制,支持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申報江蘇智庫研究優秀成果和省決策咨詢研究基地,組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參與江蘇智庫學術活動交流。

省社科聯每三年開展一次社會智庫認定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申報社會智庫,引導其發揮智庫功能作用。

第三十 強化民辦社科研究機構人才培養,形成激勵機制,獎勵業績突出的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及其優秀工作者,總結、推廣其工作典型和經驗,提高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的社會影響力和綜合實力。

第三十 省社科聯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辦社科研究機構,采取警告、限期停止活動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省社科聯商請省民政廳給予行政撤銷登記等處罰: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意識形態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

2.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省社科聯業務指導與管理的; 

5.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6.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7.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8.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9.年檢不合格的;

10.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 本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三十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蘇省內合法登記的所有民辦社科研究機構。

第三十 本辦法由省社科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2011月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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