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管理
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學術社團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09-08 | 信息來源: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23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對業務主管學會、研究會(以下統稱社團)的指導、管理和服務,推進社團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社團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關于加強哲學社會科學學術社團建設的指導意見》(中宣發〔201942號)、《江蘇省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促進條例》,以及江蘇省委組織部關于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的最新規定精神,結合工作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社科聯社團管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政治方向正確,加強指導、規范管理、強化服務,引導社團聚焦主責主業,構建依法運行、權責明確、管理科學、誠信自律的內部治理體系,為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全面落實四個走在前”“四個新重大任務、譜寫 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第三條 省社科聯對業務主管社團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社團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以及年度檢查初審;

(二)對社團的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人事和財務管理、學術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整治社團不規范行為,協助江蘇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違法違規行為;

(四)必要時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團的清算事宜。

第四條 社團原則上須有掛靠單位。掛靠單位一般應是省內哲學社會科學實力較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與業務范圍相關的廳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駐蘇央企。

掛靠單位對所掛靠社團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為所掛靠社團提供必要的人、財、物支撐

(二)協助省社科聯對所掛靠社團的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尊重社團依法依規依章程所作出的各項決定。

第五條 社團須接受省社科聯的業務指導與省民政廳的登記管理,接受其掛靠單位在職責范圍內的管理。

第六條 社團不得接受任何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其他機構的掛靠

 

第二章 導向管理

第七條 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正確方向。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和政治綱領,樹立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守人民立場,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八條 堅持學術為本,團結凝聚力量。明確學術定位,聚焦主責主業,以學術研究、交流、發展作為中心任務,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優化學術生態,提倡不同學術觀點、不同風格學派相互切磋、平等討論,完善誠信自律監督機制,不斷增強社團吸引力、凝聚力、公信力。

第九條 堅持服務大局,履行社會責任。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緊扣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聚焦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深入開展研究,推進社科普及,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更好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學術。

第十條 堅持嚴格管理,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認真執行《江蘇省社科類社會組織意識形態工作引導與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意識形態工作報告制度、研判制度、培訓制度和應急機制,切實落實意識形態管理責任制,確保管理責任到人到位。

 

第三章 成立、變更、注銷和年檢

第十一條 向省社科聯申請成立社團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內,從事以下研究、交流等業務: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分類標準規定學科;江蘇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江蘇地域歷史文化;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名人名著;

(二)發起人應在相關領域有較大影響力或較高專業水準,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在黨的建設、組織機構、會員隊伍、掛靠單位、注冊資金、辦公場所等方面符合要求;

(四)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等原則上不得與已成立的社團相同、相似或存在包含與被包含關系,同一學科不得重復成立相同或相近的社團。

第十二條 向省社科聯申請成立社團,應提供成立可行性報告、章程草案、發起人重點學術成果介紹、擬任負責人和監事備案表、首批會員名單、首批理事名單、掛靠單位證明、捐資承諾書、辦公場所證明、成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的承諾書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成立前置審批:省社科聯學會部對申請成立材料進行審核與省民政廳達成初步一致意見后,進行現場考察,初審合格后根據業務范圍征求省委宣傳部意見,獲準后提交省社科聯黨組審批并出具批文。發起人持省社科聯批文到省民政廳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在半年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其間不得開展籌建工作以外的活動。完成登記后,社團應將省民政廳出具的所有登記文件復印件交省社科聯備案

第十四條 社團變更業務主管單位、業務范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金等事項,須根據社團章程的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后,提交相應決議或有關證明向省社科聯提出申請,經省社科聯審查批準后,在1個月內到省民政廳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將變更登記完成件復印件交省社科聯備案。

第十五條 社團注銷登記在征得掛靠單位、省社科聯和省民政廳同意后,根據《關于簡化僵尸型社會組織注銷登記有關程序的通知》(蘇社管〔202127號)辦理相關手續。社團辦理注銷手續期間,不得開展與注銷手續無關的活動。注銷登記手續完成后,被注銷社團須將省民政廳準予注銷的相關文件復印件交省社科聯備案。

第十六條 社團每年須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省民政廳開展的年度檢查,按要求報送年度檢查材料,經省社科聯初審同意后到省民政廳辦理年檢手續。

 

第四章 內部治理

第十七條 社團應當依法依章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設置,加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人事、財務和日常管理,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形成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

第十八條 社團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個人會員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學風端正,具有社團業務領域技術職稱或研究成果;單位會員應是與社團專業有關的依法成立的學術社團或有助于社團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九條 社團吸納會員須堅持標準、履行手續,并按照章程保障會員的權利,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出現政治問題的會員應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社團應按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社團的有關重大事宜。會員數量在100人以下的,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會員數量超過100人的,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并按一定比例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其數量最少不得低于50人,最多不超過會員數量的2/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達到章程規定的條件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由社團章程規定。理事會任期原則上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或網絡會議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的1/3,且為單數,其中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1/2,中青年專業人員應占一定的比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一般不少于1/5。

第二十三條 社團理事人數超過50人時,可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任期與理事會一致。常務理事會成員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數的1/3,且為單數。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或網絡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社團應設立監事或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監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9名。監事人數超過3名的,應設立監事會。監事或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社團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辦事機構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在本社團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團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須按有關規定規范使用,不得使用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名稱命名。社團注銷時,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也同時注銷。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內不得再設立二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十六條 社團負責人包括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會長(理事長)一般要求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或在相關管理單位擔(曾)任領導職務;

(三)任期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社團負責人應分布在至少三個不相隸屬的單位,且年齡形成梯次結構。

第二十八條 社團負責人任免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社團負責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省社科聯審查同意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后,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并在江蘇社科網公示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理事長)擔任,因特殊情況需由社團其他負責人擔任的,應在章程中寫明,并報省社科聯審查及經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擔任;社團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領導干部(包括退休)一般不得兼任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社團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免,由社團征得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后決定,報省社科聯備案。

第三十一條 社團應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新成立社團須有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第三十二條 社團可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符合法定人數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會費收支情況須每年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三條 社團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按時進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情況、財務審計報告和印章啟用與廢止須報省社科聯備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團的資產;社團的經費以及開展社團章程規定的活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社團發行刊物,開設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須報省社科聯批準

第三十六條 社團換屆工作須按章程規定程序進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會議表決,報省社科聯審查同意并經省民政廳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具體事項須提交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報省社科聯復核,省民政廳核準同意。社團換屆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選舉結果和章程等文件報省社科聯備案,并按要求到省民政廳辦理相關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社團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一)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

(二)決策咨詢、社情民意調查與哲學社會科學普及等;

(三)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推介與轉化;

(四)培養與推薦中青年人才,發展壯大會員隊伍;

(五)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內的對外交往;

(六)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

(七)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其他公益性活動。

第三十八條 社團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社團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批制度。以下重大事項一經確定,應當書面請示省社科聯獲批后方可實施,并在完成后報送相關材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及加強意識形態建設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發展規劃制訂、重要人事調整等;

(三)涉外交流與合作,接受境外捐贈資助;

(四)以新聞發布會方式向社會發布各類研究成果;

(五)開展重大宣傳、公益慈善等活動;

(六)創評達標、表彰類活動;

(七)其他需要請示和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條 社團發生以下突發事項須及時報告省社科聯:

(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受到民政或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三)負責人受行政處分(罰);

(四)由于各種矛盾、糾紛不能正常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社團下列事項應當報省社科聯備案: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二)內部管理制度及相關規章;

(三)舉辦學術活動;

(四)學術活動資料、課題研究成果和紙質出版物等;

(五)其他相關工作材料。

第四十二條 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社團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民政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以及其他便于公眾查詢的平臺,公開本機構章程、負責人、財務狀況、接受境內外捐贈、開展交流與合作、參與境外活動等情況,并確保公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六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三條 社團須按照應建盡建原則,根據黨員實際情況,建立黨支部、聯合黨支部或功能型黨支部,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切實發揮黨建工作聯絡員作用。

第四十四條 黨支部、聯合黨支部的設置按黨章規定進行,其領導成員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社團黨員負責人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第四十五條 黨支部、聯合黨支部由其掛靠單位或住所所在街道的黨委批準成立并進行管理;功能型黨支部由社團提出申請經省社科聯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成立。

第四十六條 社團黨組織要引導和監督社團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會員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社團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社團黨組織應履行意識形態管理主體責任,對社團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七條 省社科聯在業務范圍內支持社團建設與發展,暢通成果轉化渠道,加強工作培訓,推薦優秀人才,總結推廣社團工作經驗,營造重視社團、關心社團、充分發揮社團作用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八條 省社科聯每年對社團實施主題活動資助計劃,擇優支持社團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九條 省社科聯每三年進行模范社團和先進社團評選,分別授予獲獎社團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模范學術社團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先進學術社團稱號,給予經費補助,在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省社科聯每三年開展一次社會智庫認定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社團申報社會智庫,引導社團發揮智庫功能作用。

第五十條 省社科聯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團,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省社科聯將商請省民政廳給予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撤換有過錯的直接主管人員直至撤銷登記等處罰: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制度規定,意識形態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省社科聯業務指導與管理的;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侵占、私分、挪用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年檢不合格的;

)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八章  

第五十一條 辦法適用于省社科聯業務主管學會、研究會。

第五十二條 辦法由省社科聯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學術社團管理辦法(20223月修訂)》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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